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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7-044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 202号泛悦中心B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志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5,418,4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05,631,18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787,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9,787,2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宁晁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785,418,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宁晁先生自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后至今,没有买卖公司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华、王茁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7-045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2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16:00在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 202号泛悦中心B座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薛志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相关简历见附件)

聘任涂晓莉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任期从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简历

涂晓莉,女,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会计,北京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中环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产权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副总会计师兼财务产权部总经理,本公司监事。

涂晓莉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涂晓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