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件最新细节披露:谁该负责?如何追责?

  至诚财经网()12月14日讯

  近日,记者了解到,聂树斌父亲聂学生、母亲张焕枝及姐姐聂淑惠已委托律师为其代为申请国家赔偿。律师介绍,今天将前往河北高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此举也引发了多方关注,很多人在问,既然国家赔偿已经开始,那么,追责何时启动?

聂树斌案最新消息

  在后聂树斌案时代,错案既已确定,追责是很自然的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006年以来,被平反或昭雪的多起冤错案件均作了追责处理。

  最近的呼格案,除冯志明外,其他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全部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只可惜没有人被以刑讯逼供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正因此,很多人担心,聂案或亦会如此。

  涉案法官责任必须追究

  笔者从事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工作三十余年,支持追责,既为过失行为得到惩戒,更为教育年轻司法者,生命财产当为首要。虽然同为法官,应当具有同理心,但既为裁判者,生杀在握,当战战兢兢,不应怠慢。

  审判,先审查,即查清案件事实后再裁判。即便说在那个年代,判决的最终意见经常不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但是,对事实要审查清楚的责任,却是法官审案时要绝对保证的前提。

  有种言论:“聂树斌被杀了,按照现在的再审结果,是人为的悲剧。但如果我们想据此追究无辜法官的责任,就是愚蠢的悲剧”。果真是这样的吗?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从立法层面而言,早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有明确规定。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上说,当年“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适用。

  同时,证明标准并没有降低,事实上,实务中也没有让你降低。即使说当年处于最后一波“严打”,此时的政策也早已从“从重从快”过渡到“依法从重从快”。

  尽管有现在饱受诟病的《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俗称“92决定”,但在1997年之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开庭的条件必须是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然是不能开庭的;法院对刑事案件还可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且依法可退两次。

  记得当年,笔者刚刚办案之初,有一起案件第一次开庭后发现还有事实,需再次开庭,内心相当慌乱,又被庭长狠狠训斥一顿,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对案卷材料有严格的审查责任。如果是“误”认为事实清楚的,那么这就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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