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最高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工伤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现伤亡事故,造成员工伤残的,应予以劳动保险赔偿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其中一项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那么上下班途中另有安排买菜、接孩子途中是否算工伤呢?

2014年6月18日颁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第六条第二、第三项规定:(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以上两款可以看出,是否算工伤的主要的判定标准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那么这个两个合理怎么理解呢?最高院的行政审判庭赵庭长给予了我们回复:

①对于“合理时间”的范围,他指出,上下班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但是大部分时间是比较确定的,也是有例外的情形,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正常的时间段或者偶尔的例外时间段都属于合理时间。

②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庭长举例如下,“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其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都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精神的,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的,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算是工伤的。且目前我能省已经明确了这一司法解释,就是在河南省发生这样的事故是算工伤的,各省都有不同的规定,其他的省份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件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是人身伤害的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属于劳动保险关系,这一事件是否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呢?答案是确定的。

最高院发布的(法〔2016〕399号文中明确了这一裁判观点:①发生事故的员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且可以要求事故侵权的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承担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是,还是健康最重要,希望大家每天都是平平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