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投资者注意 7月1日不用怕!

  证监会:《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当然,买不买还是你的自由,但你投资“级别”是多少呢?   即将到来的2017年7月1日,不仅是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根据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少媒体曾指出,如果投资者被评为保守型和谨慎型,券商将不可向其销售被评为中等风险的A股和B股,这或许是全民炒股时代的终结。

  不过,证监会周三(6月28日)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的具体问题回应称,《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三也就《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基协也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期货业协会、中金所等也发布了其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文件。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近日在参加央视财经评论时也指出,对于投资者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在特殊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是可以买高出自己能力承受范畴的高风险产品。过去投资者买卖产品,没有一对一的分级,新规实施后,就从入口处把风险挡在门外了,当投资者买过高于自身风险的产品时,会有一些提醒,另外监管层还有监督检查等方法,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处罚。

  所以,激进型的投资者们不用担心,要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水平对应的产品完全没问题,不过监管层和机构对此类行为可不会“瞌睡来了递枕头”罢了。

  简而言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说了什么?

  《办法》共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

  四是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如何进行投资者分类?

  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即为普通投资者:

  机构应当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通过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见文末),考察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投资者。

  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

  (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证券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