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慈善法制建设应该向日本学习什么

  俞祖成: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日本同志社大学政策科学博士

  日本公益慈善 从“国家独占”到“共治”

  《中国慈善家》: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对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经验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借鉴,而对邻国日本的关注很少。根据你的研究,日本慈善业与欧美国家相比,处于怎样的发展阶段?

  俞祖成:第三部门这一概念来自欧美,他们在这一领域有比较先进的经验,从法制到实践,对我们有更直接的借鉴意义。而日本的公益慈善虽然起步于100多年前的明治维新时代,但真正的法制建设和大规模实践,实际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NPO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 颁布之后,所以导致我们对日本的关注比较少。目前国内精通日文且对日本公共管理、第三部门比较有研究的学者是很少的。

  我个人认为,属于东亚文化圈的日本其慈善事业的土壤与欧美国家存在很多的差异。根据已有的相关研究,特别是美国萨拉蒙团队的研究,总体而言日本慈善事业的发展规模是落后于欧美国家的。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慈善事业或者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各国的认识和实践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很难根据一个固化的标准去判断各国慈善事业成就的高低。比如不少学者就认为,日本的慈善事业并不一定逊色于欧美国家。 《中国慈善家》:为什么日本的公益慈善事业值得我们关注?

  俞祖成:首先,日本是我们最重要的邻国,其慈善事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政策动向,是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其次,中国和日本同属于儒家文化圈,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两国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上,存在许多相似性。近20多年来,日本实现了从国家主导的发展模式转向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共治”发展模式,并在这一转换中实现了慈善事业的现代化发展,其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最后,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推行了有关慈善事业政策的重大改革,为其发展注入了巨大的动力,这一做法也值得我们关注。 《中国慈善家》:在日本,NPO的提法比较流行,甚至你刚刚提到20世纪90年代的重大政策改革—颁布《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都被简称为《NPO法》,为什么?

  俞祖成:与我国不同,日本社会并不流行公益慈善这种说法,我们说的公益慈善事业,在日本一般被称为“市民公益活动”,或者“社会贡献活动”。此外,日本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非常庞杂,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特定术语,比如我们熟知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一般被简称为《NPO法》,它里面所提到的有关特定非营利活动的事业,就相当于我们的公益慈善事业。日本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公益法人制度中出现的法律术语—公益目的事业,也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公益慈善事业。

  作为第三部门组织的代名词,日本社会相继出现公益法人、广义公益法人、市民活动团体、志愿者团体以及NPO等各种称谓,但最终被日本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的是NPO这个词。因为在《NPO法》制定实施之前,日本广泛地借鉴了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制度(Non-Profit Organization),日本人把它简称为NPO,这是一个他们自己浓缩的、广泛使用的词语。而中国更喜欢使用的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受到的影响不一样,这是很主要的原因。 《中国慈善家》:日本在1998年便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在整个亚洲国家都是比较早的。这部法律是基于什么现实问题出台的?它对日本慈善事业最大的意义是什么?

  俞祖成:《NPO法》出台之前,在旧制度框架下,那些从事社会贡献活动的、规模较小的市民活动团体,获得法人资格是非常难的,从而影响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获得社会信誉、享受税收优惠、获得政府购买资格方面都有很大影响。

  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助推下,日本政府出台《NPO法》,采取一种认证制度,有点类似于中国的登记备案制度,尽可能通过简化程序,赋予市民活动团体以法律地位,从而推动其发展。

  日本《NPO法》的最大特征概括于一点,就是尽可能地降低法人注册门槛,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部门的权限,鼓励NPO进行自治。这部法通过之后,日本政府多次对其进行修订,将NPO法人的税收优惠等制度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中国慈善家》:所以日本政府出台这部法律,并不是说要把权力放在政府手里抓着,而是去限制政府,让公益组织进行自治?

  俞祖成:是的,因为100多年前的明治维新政府认为“公益”(公共利益)等于“国益”(国家利益),在这种观念下他们理所当然认为公益应由政府尽可能包揽,民间尽量不要插手,被允许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需要政府“特批”,实际上采用的是许可主义,所以导致日本很长时间处于“公益国家独占”,市民很难去进行公益活动。

  《NPO法》是想打开这个口子,把施行100多年的公益法人制度切开一个口子。但当时日本还没有完全修改民法,公益制度是民法第34条规定的,所以通过民法的特别法来出台NPO法,直到2006年进行了彻底性的改革,把民法第34条给删了,颁布了新的公益法人制度,是这么一个脉络。 弱化事前监管 强调事后监督

  《中国慈善家》:日本的NPO法制建设实现了高度分化和精细化,却有日本学者呼吁,要对其庞杂的制度进行整合。我们一般理解高度分化和精细化会使权责明确,提高效率,为什么在日本反而会出现负面的结果?

  俞祖成:是的,在中国的语境里,高度分化和精细化往往带有较高的正面价值,当然NPO法制建设在日本的正面价值也是非常大的。但问题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不可能永远发挥正效作用。

  日本碰到的问题是,不同领域的NPO,按照制度要向不同的部门提出申请,受不同政府部门的主管,而政府天然地有着条块分割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有效地沟通。如此,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如果没有一个整体、统一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支持和推动,而是分割而治,可能很难满足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所以日本学界和政府也在考量这个问题。

  但是,日本的法律非常精细,一部法律的变动,往往是一个非常浩大的工程,需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还要广泛地调动社会参与讨论,成本很高,所以目前日本是有这个意识,学界在讨论,政府在聆听,但具体怎么做,我很难推测,应该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日本会出现一个非营利组织的统一法律。 《中国慈善家》:对比国内的公益制度建设是不是正好相反,很多制度权责不明确不清晰,导致很多工作没有办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