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政策的杠杆来激励和促进社会公益慈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去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订。所修订的相关条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修正案是针对慈善法有关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的立法衔接,为税收实务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则是法律规定在执行层面上的全面落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这意味着未来企业做出慈善捐赠以后,可以享有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破除了捐赠额度激增后税负公平的心理顾虑,不必担心捐赠多了还需要应税的问题。无疑,此举释放出税收呵护慈善更充分的政策善意。

  用税收政策的杠杆来激励和促进社会公益慈善发展,是世界通行的惯例。相比较而言,我们在税收实务的设计中,对公益慈善组织运营、财产捐赠、企业捐赠等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比较零碎,税收涵养慈善的文化氛围较为欠缺。目前,除了税前扣除的年限问题外,还有享有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范围过小、各地税务部门对税前扣除的政策掌握不熟悉、物资与财产捐赠依然被视同销售不能免税等问题,都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

  前年生效实施的慈善法第九章的促进措施中,对与慈善相关的税费减免优惠,提出了原则性的系统规定,从第七十九条到八十四条多达六条,内容涉及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关联到很多的税种,初步搭建起了慈善税收优惠的整体框架。

  不过,税收法定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慈善法中有关慈善税收优惠,都必须通过税收专门法律的衔接来推动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从修订到落实,为税收呵护慈善公益开了个好头。同时,更期待税收立法、修法与慈善法衔接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使得法律和实践中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都变成真金白银,逐步将慈善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促进慈善捐赠慢慢融入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