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盐制食用盐 一违法人员被判罚112万元并须公开在媒体发表道

 用工业盐制作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3月1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亮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0000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据了解,该案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实施后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市检察院于去年4月1日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消委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4月21日,省消委复函广州市检察院决定不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中院2017年10月26日受案后,也对该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直至开庭前,没有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该案诉讼。后广州检察院依法提起该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开始,刘某亮租用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用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18日,刘某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

  被告刘某亮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 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

  白云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

  虽没有消费者主张权利 但损害客观存在

  合议庭认为,被告刘某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专家证言等证明材料阐明,消费者长期食用非碘盐半年后会显现缺碘病症。刘某亮的犯罪行为持续不到半年,但消费者缺碘病症的显现必然要经过潜伏的慢性致害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不能因至今没有消费者向刘某亮主张权利而无视损害的客观存在。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

  按价款的十倍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食品侵权属特殊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刘某亮销售脱手假盐100余吨,没有证据证明有部分被退货、被召回,应按100吨计算货值总价款为120000元,依法需承担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1200000元,扣除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的8万元罚金,实际执行罚款112万元。对于被告刘某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某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