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将有“时限”

  记者5月31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联合省政务公开办发文要求,用地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等相关征地信息,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公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破解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按照要求,无论是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还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其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具体包括征地范围(按行政区划具体到村)、征地面积、项目名称(仅限单独选址征地审批)、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信息。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省政府转发的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工作。

  对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而言,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相关信息,也要适时公开。其中,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所在地的村、组公开(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开),同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此外,还明确要求,乡(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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