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应谨防“跳单”违约

  案例:2016年10月15日,林先生通过网页信息获悉位于梅列区的一处房产正在出售,遂与信息发布者梅列区某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由中介员工带领前往看房。看房后,双方并未达成购买意向,林先生被要求在房产中介提供的《购房代理委托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中主要内容有:“1、林先生与卖方一旦成交,则其应按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的1%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2、林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填写确认单后,未经房产中介书面允许,林先生(包括亲友)与房产中介提供的房产业主自行交易,或通过其他代理机构与房产中介提供的房产业主自行交易,均视同房产中介介绍成功,林先生需按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1%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佣金。”

  同日,林先生又在三元区另一房产经纪所发布的售房信息中发现前述同一在售房屋,在房产经纪所工作人员带领下再次前往看房,达成购房意向,与房产所有人、房产经纪所签订《居间协议》。随后,林先生与房产所有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林先生也依《居间协议》约定,向房产经纪所支付中介费。而房产中介得知情况后以林先生违反《购房代理委托协议书》约定,存在恶意“跳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中介费用。

  法律评析:1、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常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付出劳动及提供了服务后却无法得到相应的佣金。但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效力首先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约束,即如果该条款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房屋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产,林先生通过其他房产公司了解到房源,并在其居间作用下促成购房协议,不属于“跳单”行为,不构成违约。

  提示: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并带买房人实地查看房源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员工在带看房人看房后,往往会要求看房人签署相应看房确认书以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带客户看房,而有不少当事人在未仔细阅读此类确认书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如若日后发生诉讼,签字当事人便面临需要对其个人亲笔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风险。因此,买房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时,在签“看房确认单”前应仔细查看内容,谨防“跳单”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