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执行18年今废止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服役”18年的《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淄博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的实际,经调研论证,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被废止。同时,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经过相关程序后,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将出台。

据了解,《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于1999年6月1日实施,该《办法》出台后成为淄博市房产登记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淄博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作了较大修改和调整,该《办法》中的许多条款内容与现行的上位法产生冲突,已不适应淄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现状,因此被废止。

《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条款:

第十三条与《房屋登记办法》不一致。《办法》规定“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出具经过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这与《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实际操作中已不需要出具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

第十五条与《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而《办法》规定只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除提供其它有关材料外,需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而《办法》规定应当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与《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临时建筑物批准建设文件、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只是备案行为。

第三十三条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一致。《办法》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到有关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而日常管理中,中介机构资质早已取消改为备案行为。

(来源:淄博新闻网)

淄博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执行18年今废止

[责任编辑:杨凡、于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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