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

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拿到房产证后2到5年内禁止交易。 该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根据《规定》内容显示,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在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