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僧人强行化缘 正规的佛教受戒僧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化缘

假冒僧人强行化缘 正规的佛教受戒僧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化缘

  【假冒僧人强行化缘】近日一则假冒僧人强行化缘的新闻引发关注。现在越来越多的和尚选择化缘,2017年5月12日,上海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了两名身穿“袈裟”的“高僧”,其在上海站南广场向往来旅客“化缘”,但却因涉嫌诈骗而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此,凡是在外化缘的,百分之百是假和尚、真骗子,请大家切勿上当受骗。

  当天上午7时许,上海站派出所的民警正在上海站南广场进行治安整治,期间发现两名身穿“袈裟”,手持念珠的“高僧”正在向来往的旅客“化缘”。但“高僧”向旅客“化缘”的方式有些粗暴,他们会将珠串或祈福卡片硬塞给往来旅客,然后再以“烧平安香”、“刻功德碑”等名义强行向旅客“化缘”。

假冒僧人强行化缘 正规的佛教受戒僧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化缘

  于是民警上前对其进行询问。在民警的询问下,“高僧”自称来自佛教圣地九华山,此次来上海“化缘”是为了筹钱修整寺庙。在民警要求其出示戒牒时,两人中只有一人出示了皈依证书,另一人表示戒牒掉了。民警再问两人平时是否诵经,两人的回答也是支支吾吾。后两人被带往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到了派出所,两名“高僧”开始紧张,表示民警不应该为难出家人,并要将珠串赠予民警,谋求离开。

  遭到拒绝后,两人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这两名“高僧”并非九华山僧人,只因为冒充“僧人”化缘来钱快,于是两人就买来了“袈裟”、功德簿、皈依证等道具,在全国各地“化缘”,没想到在上海站被民警抓获。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重要知识点:根据2005年3月1日颁行的国务院令《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也就是说,即使是正规的佛教受戒僧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化缘,如果你在大街上、家中等非宗教场所遇见僧人向你化缘,无论其身份真假,都违反了这一条例规定。另外,我国佛教协会也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不允许出家人甚至居士到社会上化缘。这不仅有违宗教教义,也有损宗教声誉。因此,凡是在外化缘的,百分之百是假和尚、真骗子,请大家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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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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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