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掠夺性期刊”给学术出版诚信带来挑战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会议强调,要以建设世界一流科技期刊为目标,科学编制重点建设期刊目录,做精做强一批基础和传统优势领域期刊。当前,“掠夺性期刊”给学术出版诚信带来挑战。

近日,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华国际出版商版权保护联盟与施普林格·自然中国办公室等三家机构联合主办的“学术出版诚信研讨会”上,在华国际出版商版权保护联盟主席张玉国表示:“中国本土没有掠夺性期刊,但中国有掠夺性出版机构。”
      清除科技出版“毒瘤”

滥发论文、不严格执行甚至没有同行评议、吸金,“掠夺性期刊”已成为科技出版界公认的“毒瘤”。

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开放获取运动出现的“掠夺性期刊”看准了科技出版的“商机”。

“他们创办期刊的动机不是为了科研成果的交流,只是为了盈利,这种期刊绝大多数没有真实的同行评议。”张玉国指出。

一直以来,“唯论文”评价体系让中国学术界成为“掠夺性期刊”眼中的一块肥肉。据记者了解,掠夺性中介机构往往在中国境外注册,以快速发表作为“诱饵”。

中国研究者的电子邮箱里常常收到来自某些期刊编辑的“热情”邀请,盛赞收件人的学术水平,并邀请他们投稿,保证稿件在24小时内接收。

一旦提交稿件,研究者将面临高额的出版费用—— 一手交钱一手发稿。承受着论文数量、影响因子考核压力的研究者们往往经不起这样的“诱惑”,更无法分辨这些期刊的水平。

此次研讨会上,张玉国指出,一些在中东、印度、非洲等地注册的出版商,开始在广州等地设立办公室。

“他们准备在中国大干一场!”他说,“我们要尽快出手打击这些掠夺性中介机构。”

对此,与会科技出版界代表认为,应有效遏制“掠夺性出版商”在国内经营。

“黑名单”还是“白名单”

建立一份掠夺性期刊“黑名单”似乎势在必行。

2008年,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图书管理员Jeffrey Beall运行的“Scholarly Open Access”不断向外界公布一些掠夺性期刊名单,被视为第一份“掠夺性期刊黑名单”。

2017年1月,这家网站无法再访问,据称可能因为引起某些出版商不满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而“掠夺性”难以被清晰界定成为推出新“黑名单”的最大难点,目前全球尚无政府机构主导建立黑名单机制的经验可资借鉴。

在励讯集团政府事务总监丹尼尔·马蒂看来,2016年印度出版商OMICS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的案件有望为“掠夺性期刊”的界定提供借鉴。“FTC称OMICS有多项欺骗行为,包括未经正当同行评议发表论文、伪造编辑信息以及文章接收后索要高额出版费等。”

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也可通过设置“白名单”遏止掠夺性期刊发展。

例如,美国出版服务公司Cabell国际已经向约800家订阅机构发表了一份可信赖期刊的“白名单”。这份白名单包含了18个学科、超过1.1万份期刊。

维护科研诚信应多管齐下

与会代表认为,维护科研诚信应强调多管齐下。“这是论文作者、科研机构和期刊共同的挑战和责任。”施普林格·自然大中华区学术关系总监颜帅表示。

最近,一项研究选取了2009年至2016年间发表在《分子和细胞生物学》上的960篇论文,发现约有6%的论文有图片不当复制的问题,其中约有10%的论文因此被撤回。

该研究还发现,对于图片不当复制的问题,如在论文出版后处理,期刊工作人员平均花费6小时,如能在出版前筛查和更正,则只需要30分钟。

“不仅期刊要加强诸如图片筛查工作,科研机构也应承担图片筛查的责任。”施普林格·自然总编辑菲利普·坎贝尔指出。目前,施普林格·自然推出了多种政策,进一步提升科研报告的标准。

而针对科研成果“可重复性”可能的造假,颜帅则指出,应鼓励科研团队在相关网站上更详细地公布实验数据。

此次会议上,40多位中外科技出版界代表围绕开展学术研究与出版诚信教育、预防与惩戒并重,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措施,把好科学知识生产及出版等环节上的“诚信关”等话题展开了讨论。


科技人才代表作评价应该更注重成果原创性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关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重磅政策纷纷出台。其中,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已被提升为“顶层设计”。

其实,不少“双一流”大学在聘任“准聘—长聘”教授时已开始实施代表作评价制度,通常是限五篇(部)论文(专著)。

如今,随着各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预见代表作评价制度将渐成主流。那么,到底该如何评价代表作?

随着我国的科技创新正从“跟跑”向“跟跑并跑领跑并存”转变,对于原创性重大成果的需求更加迫切。

对科研论文的评价,应从看重期刊的影响因子,转向注重成果的原创性。

基于对国内外代表作评价制度的现实观察,笔者认为,从“影响因子VS原创性”的维度进行评价或是一种相对公正和高效的办法。

具体来说,按照论文原创性程度的高低和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高低,可将论文分为4类。

第一类论文既有高的原创性,又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

例如,沃森和克里克1953年在《自然》杂志上发表关于DNA双螺旋结构的论文,并因此获得196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第二类论文有高的原创性,但发表在低影响因子的期刊上。

例如,以屠呦呦为代表的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1977年在《科学通报》上发表了关于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2015年,屠呦呦因此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第三类论文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但原创性较低。

第四类论文发表在低影响因子的期刊上,而且原创性很低。

在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体制下,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在评职称或“准聘—长聘”教职时,通常按照第一类、第三类、第二类和第四类的顺序选择其代表作。

这是科研人员对现实科研评价更注重论文所发期刊影响因子而非成果原创性作出的合理对策。

不过,从当下我国更需要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这一事实出发,各高校和研究机构在评职称、“准聘—长聘”教授以及各种“帽子”时,应转换评价思维,将论文的原创性程度作为最高准则,不管论文发表的期刊是否为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不管期刊是否有高影响因子,不管发表在英文还是中文期刊上。

就是说,我国今后的科研评价制度应更加同等注重第二类和第一类论文,分阶段地淡化影响因子这个评价指挥棒。而对论文原创性程度的科研评价,唯有依靠高质量、高公正性、国际化的同行评议。

考虑到科研人员的职业生涯阶段不同,笔者同时建议,对于已获得教授或长聘教职的学者,开辟“评价特区”,对其进行的科研评价以原创性和首发权为主,并鼓励其将高度原创性的科研成果发表在国内中英文期刊上,第一时间获取首发权。

这不仅有助于增加原创性成果、改变科研评价制度,也有助于实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