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乱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报讯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企业排污设备落后,管理松懈等原因造成污染环境事件多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近日,蕉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污染环境案,一审以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郭某从2013年12月至案发时在梅州市某公司担任电工,负责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等工作。2016年7月25日下午,郭某在检查污水沉淀池时发现池中的水太少便往池中加水,因疏忽致水满溢,见此情形,郭某担心领导责怪,便在未向时任公司总经理古某请示的情况下,私自用抽水泵将沉淀池中的生产废水抽至旁边的水泥地面,持续约半个小时,共抽出七八立方米生产废水,被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抽出的生产废水经过厂区水泥地面直接流入该公司生活污水排水沟,进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进而排放到外界,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郭某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生产废水的总铜排放浓度为8.65mg/L,超标16.3倍。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铜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