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湖北省环保厅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及信息公开,规范环境新闻发布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环境新闻信息,满足公众对环境保护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环保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

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由厅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代表省环保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

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规划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的口径,统一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环境信息。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省环保厅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重点工作和环境状况信息。

(二)本省发生(或虽在省外发生但对本省造成影响)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实情况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处置措施。

(三)省环保厅对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需主动、及时向社会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新闻发布的形式可以为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通过厅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由厅新闻发言人决定,重大新闻发布由厅长办公会或厅长专题会决定。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

(一)省环保宣教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制定全年新闻发布会计划,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有关单位、厅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参会。统一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采访、追踪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反应等。

(二)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厅长办公会或厅长专题会的要求进行,由省环保宣教中心制定方案,报厅新闻发言人审查同意后,按要求予以发布。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敏感话题的新闻发布口径,经厅长专题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厅主要负责人指定有关厅领导、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或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情况紧急时,由宣教中心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建议方案,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按批准方案组织发布。

(四)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监测信息、工作进展或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等一般性的年度或日常环境信息发布,由厅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省环保宣教中心会同厅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制定方案,报经厅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厅领导审查同意后,按批准方案组织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布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职责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背景材料、新闻发言讲话稿、新闻通稿、答复口径等),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拟定报分管厅领导批准。重大新闻发布内容在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二)新闻发布会召开后,省环保宣教中心应迅速整理发布会内容,及时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明确一位副处级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联络员,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应根据《保密法》、社会风险评估规定和厅机关保密制度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和社会风险评估。未通过保密审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新闻发布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代表省环保厅擅自发布环境新闻或提前透漏相关新闻信息。对违规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利用省政府新闻发布平台进行的新闻发布,由省环保宣教中心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原则上每两月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发布。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主要业务处室和厅属主要业务单位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业务相关的新闻发布。厅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应将各处室和单位落实新闻发布的情况纳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