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建立环保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0日讯(记者 陈淋)9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既要结合我省实际,能明确规定的尽量明确规定;又要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与我省单行法规的具体规定相衔接,为各市州结合本区域环境污染地域性的特点行使地方立法权留有空间,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的规定,以及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根据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将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审计范畴。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此外,结合我省环保督察中对水污染治理反映问题较突出的情况,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增加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衔接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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