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救助帮扶特殊群体实施细则出炉

日前,乐山市出台了《乐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遵循“履行义务、自愿申请;居家为主、集中为辅;适度保障、动态管理;整合资源、社会参与”原则,助推乐山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实施保障性救助帮扶,确保困难群众同步小康。

六类救助帮扶对象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帮扶对象为乐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一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具体为:

1

重特大疾病患者。患有艾滋病、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及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对象。

2

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对象。

3

失能和半失能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行走)评估结果确定,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

事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的儿童。

5

失独人员。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6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

这样申请

《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已到婚龄人员的婚姻关系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状况,发现符合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条件的,应当告之其救助帮扶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会同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一旦审批通过,从批准之日次日起给予救助帮扶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两种帮扶方式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救助帮扶的方式,即居家救助帮扶和集中救助帮扶。

居家救助帮扶

对有自理能力或不愿意接受集中救助帮扶的对象,实行居家救助帮扶。救助帮扶基本生活标准可参照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针对困难群体类型多样、居民分散等实际情况,可整合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资源,对受助对象采取“居家+日间照料”模式。

集中救助帮扶

对无法实施居家救助帮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就地就近”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空置床位实施集中救助帮扶。机构应按照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分别为自理、半失能和失能受助对象配备护理人员。县级人民政府还可采取新建、改扩建、利用闲置资产等方式增加床位供给。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患者不应在救助帮扶服务机构集中救助帮扶。

四种情况终止救助帮扶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受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帮扶: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岁且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受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帮扶待遇。

对拟终止救助帮扶的受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救助帮扶机构公示,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从公示期满日次月起终止救助帮扶。对终止救助帮扶的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