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工商局通报“红盾春雷行动2017”十大典型案件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达州市工商局近日通报了“红盾春雷行动2017”十大典型案例。

  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

  2016年11月30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举报并通过摸排,在通川区金山寺社区2组(金龙大道)现场挡获5车热轧带肋钢筋,共计166.88吨。现场对该批钢筋共6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扣押抽样,经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钢筋系刘某某在山西运城某钢材厂组织货源销往达州。根据《质量法》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处罚款27万元。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微耕机

  2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开江县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柴油微耕机涉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相关规定。经查明,该公司购进重庆某某牌微耕机(柴油机KA250)13台,已销售3台,共计货值金额36400元。根据《质量法》的规定,没收重庆某某牌微耕机(柴油机KA250)10台,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处罚款10万余元。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和商业贿赂

  2016年10月25日,通川区工商质监局对由魏某投资成立的通川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检查发现,“捷信”消费贷款产品疑不正当返利及奖励等行为。经查明,魏某为实现增加手机销量开展了此消费贷款业务,与深圳捷信金融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让其“捷信”金融独家在其经营场所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并向消费者推销捷信贷款。魏某以“消费贷款奖励金”的名义索贿贷款金额的3%,排挤了其它竞争对手,共获取“消费贷款奖励金”44400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4400元,处罚款10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6年12月1日,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达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按揭客户收取“按揭手续费”、向购车客户收取“后续款项”。经查明,该公司未在《商品车销售合同》中约定,擅自向按揭购车的客户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按揭手续费”和“后续款项”两种费用。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珠宝店低于成本价出售黄金

  1月17日,宣汉县工商质监局对宣汉县某珠宝店检查发现,该珠宝店以275元/克的价格购进黄金,为排挤其它竞争对手,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合同滥收费

  1月3日,大竹县工商质监局对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办事处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贷款活动中,通过《借款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经查明,该公司将本该自身承担的费用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让借款人承担,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款5万元。

  药房雇佣“医托”招揽病人

  2016年12月30日,大竹县工商质监局接患者邱某举报,他经李某介绍前往大竹县某某大药房就医,问诊后由该药房医生杨某向其开具了2250元的药品,服用后无疗效。经查明,李某为大竹县某某大药房聘请的“医托”,该药房因李某介绍邱某前来就医,向李某支付了介绍费500元。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

  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

  3月18日,渠县工商质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在渠江镇某副食经营部购买的52度“国窖1573”白酒疑似假冒商品。该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判定为假冒。经查明,该经营部经营者张某某从私人处以500元/瓶的价格购进52度“国窖1573”白酒6瓶,以660元/瓶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没收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处罚款1万元。

  幼儿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8月22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达州市工商局案源信息交办,对万源市太平镇某幼儿园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该幼儿园园区内所用招牌、服务大厅、教室门牌、员工服饰等处均突出使用“某亲子幼儿园”字样;在印制的传单及视频广告中使用“万源市某某某幼儿园是红黄蓝幼教集团旗下的又一精品幼儿园”的宣传用语。而该幼儿园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市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属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处罚款1万元。

  公用企业滥收费用不正当竞争

  3月2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对渠县某公司进行公用企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签订合同、未与用户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为约束用户按期缴纳水费,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确定向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每日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根据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