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还是今日“偷”条?

原标题:今日头条还是今日“偷”条?

今日头条还是今日“偷”条?

绘图:张谭

本周,资讯App应用“今日头条”宣布获得1亿美元投资,估值超过5亿美元。消息一出,引发公众及不少传统媒体质疑。质疑焦点在于,“今日头条”并不生产内容,它到底是所宣称的“新闻搬运工”,还是涉嫌侵犯传统媒体版权的“偷窃者”?

面对突如其来的质疑,“今日头条”发布声明,搜索引擎、回流共赢成了最大理由。不过,有人针对它的声明逐条反驳;也有人为其叫屈,“互联网侵权何其多,它只是树大招风罢了”。

因涉嫌擅自发布《广州日报》作品,“今日头条”被享有《广州日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著作侵权向拥有客户端“今日头条”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不管事实怎样,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如新京报开始要求其停止侵权。

“今日头条”至此成为近日网络热词,百度指数由之前的5000陡然飙升至13588。截至6日晚,关键词“今日头条”“侵权”的相关新闻已有六百余条,新浪微博有28820条相关微博。

焦点1??

转载还是导流?是否经被抓取者同意?

让不少传统媒体愤怒的是,“今日头条”转载了它们的新闻,既没付费、又没得到授权。不过在“今日头条”看来,用户点击链接后,跳转到了原始新闻网站,而非“今日头条”自己的网站,这并非转载,而是抓取、导流。

新京报发表社论认为,“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软件整理和转发新闻,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今日头条”通过整理、归类、排行和大数据算法得到“二次加工”的新闻,这并非用户亲自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而来。“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早已是国内外版权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6月5日,“今日头条”发布声明称,对有异议的内容作断开链接处理,已与数千家媒体网站等达成合作。对此,质疑者认为,网站新闻内容大多来自于传统媒体,只与媒体网站合作,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有门户网站随后否认与“今日头条”合作。

展示的是经优化的新闻原始网页,这算转载还是导流?不管怎样,这都应得到原创媒体的授权。新京报发布声明表示,“今日头条”各个平台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原创内容,或抓取后在自有平台呈现,或向媒体网站导流之模式。要求“今日头条”即日起停止使用新京报所有原创内容,包含抓取呈现和导流呈现。

焦点2??

是搜索引擎还是新闻客户端?

“今日头条”在回应质疑时称“遵守搜索引擎和robots协议”,这被理解为将自己定位为搜索引擎,通过robots协议抓取各大网站的内容。记者发现,在苹果App Store和多个安卓应用商店中,“今日头条”注明的类别是“新闻”,并非搜索引擎。

互联网观察人士指出,此番融资成功后,“今日头条”提出搜索引擎这一概念,这是弱化新闻客户端的概念。分析认为,定位为搜索引擎才能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实际与其他一些新闻客户端相似,都是在抓取内容后对页面进行二次加工,不过其他正规的新闻客户端支付了版权费用,也就是得到授权。

上海律师游云庭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他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日头条”要通过计算机爬虫程序在各个新闻网站页面抓取内容,分析后再向用户推荐新闻。根据互联网通行的规则,只要被抓取网站不反对其抓取,无伤大雅。如果新闻网站反对被爬虫程序抓取,可在专供爬虫程序读取的文件内设置黑名单,禁止部分爬虫抓取信息或者只允许某些爬虫抓取信息。如果爬虫程序“耍流氓”,被禁止还照抓不误,网站可以依法起诉通过爬虫程序抓取信息的人。

“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优化页面上,除了新闻内容,还加入了相关阅读、评论等功能,这些功能正是传统新闻客户端的标配。

有网友指出,“今日头条”如果自认为是搜索引擎公司,就应将机器人User-Agent公布,供媒体网站决定是否屏蔽其爬虫程序。

焦点3??

页面二次加工是否涉嫌侵权?

“今日头条”声明中称“我们不修改合作网站页面内容”“对合作网站页面完整展现给用户”,有网友质疑,其每条新闻下面都标注了“已自动优化阅读,点击查看原文”,这种优化甚至改变了原文格式,本质上仍属于二次加工。

这种二次加工的方式是否构成侵权?游云庭分析,“今日头条”对那些原始新闻网页进行优化加工,以方便移动设备用户阅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有权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但适用此条法律有三个前提: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二是不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作品的情况;三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作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参照第一、第二个前提,“今日头条”优化去除了新闻网页上的广告,间接损害了被其抓取数据的新闻网站的收入,这算不算“影响提供作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作品”?

“今日头条”或涉不正当竞争

被广州日报著作权方告上法庭,“今日头条”方面解释,双方之前有过合作后又停止,在停止的过程中,因为他们的机器没有及时识别而导致“误抓”。

游云庭认为,传统媒体采写原创内容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通过订阅费用、广告等回收,这是惯有的商业模式。如今用户通过“今日头条”的产品就能查看新闻全文,媒体订阅者和网站访问减少,长此以往传统收入来源可能会被掏空。

“今日头条”本身不采写新闻,也不像门户网站一样向传统媒体购买内容版权,而是利用技术手段优化转码屏蔽新闻网站广告而获得用户关注,但其自身也通过各种广告获得收入。“这是建立在寄生并损害原创内容媒体之上的,自利性大于共赢性。”

有评论认为,通过搜索展现给用户的信息被称为“深度链接”,即链接对象并非对方主页,而直接达到二三级路径以下的最终目标。“深度链接”判例多年前被欧洲法院确立,我国近年来多有此类判例,法院援引“深度链接”加以判决。

200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结类似案例。原告北京某网络公司发现自己在295网站上制作发布的“外汇币种走势图”被成都一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作了深层链接。用户访问成都某公司网站的走势图标志,计算机自动绕过295网站首页而直接指向显示走势图的末级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