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2015年4月,蒋某持他人身份证,委托成都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两家公司,为赚取开票费,蒋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为多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票面金额共计161.34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达27万余元。2016年3月17日,蒋某在本市金荷花商场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民警挡获,其到案后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同时结合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蒋某虚开的税款数额高达27万余元,依法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后,蒋某的家属到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蒋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将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其阐明;

  2、为犯罪嫌疑人蒋某申请取保候审;

  3、审查起诉阶段,至检察院阅卷,提交犯罪嫌疑人蒋某 成立自首、立功的法律意见书;

  4、围绕本案证据材料,就犯罪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研讨、分析论证。

  几经周折,通过辩护律师的坚持不懈和在刑事辩护专业领域的多年经验、技巧,最终找到了该案的突破口,成功为蒋某辩护。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参照该规定,蒋某虚开税款金额为27万余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2、蒋某具有自首情节;

  3、蒋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过程是曲折、艰难的,但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经过数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承办法官全部采纳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对被告人蒋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