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胜诉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

近日,云南省高院对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诉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以下简称云南石油)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经3年多的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中国石化胜诉。

    云南盈鼎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2014年,该公司状告中国石化、云南石油,要求将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中国石化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014年7月,昆明中院开庭审理,并于同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云南石油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云南盈鼎的其他诉讼请求。云南石油、云南盈鼎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4月,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同年8月,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10月,昆明中院重审一审宣判,以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依法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随后,云南盈鼎提出上诉。2017年4月,本案重审二审在云南省高院开庭,9月,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