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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发展新规1日起征求意见

鼓励汽车共享 实行停车优惠

光明日报记者 冯蕾

从6月1日开始,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其中,实行停车费优惠、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等举措将为汽车租赁业带来新机遇。

  采取停车费优惠措施促进分时租赁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也称汽车共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汽车分时租赁业务发展。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分时租赁作为“互联网+”在交通出行领域应用出现的新模式,正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在促进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当前大中城市交通资源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如完全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可能加剧城市交通拥堵,给“城市病”治理带来更大困难和代价。

“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这位负责人表示,将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提高用户使用便捷度,促进分时租赁发展。

  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从事分时租赁

据了解,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针对私家车能否从事分时租赁业务,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回应称,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是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鼓励开发与汽车租赁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

对此,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较之“共享单车”,分时租赁在城市交通中如何定位?对此,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属于城市慢行交通、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分时租赁,是传统汽车租赁服务在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新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个人购车意愿、降低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要科学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中的定位,使其与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共享单车等协调发展。

  (光明日报北京6月1日电)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2日 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