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拆迁款成了“拆亲款” 四姐妹状告自家三兄弟

2016年初,海口正式启动“三年棚改计划”,将陆续对海口市区50多个老旧棚户区和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这些老旧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被拆房子,都得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近日,记者获悉一宗兄弟姐妹之间因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因对遗产分配份额有争议,四姐妹将3个亲兄弟告上法庭

4姐妹为争补偿款状告3个兄弟

李善财,海口市人,育有四女三子,1985年去世,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身后留下一处700多平方米的院子及房子给妻子张春梅与子女们居住。1988年,李善财的三个儿子因分家将父母的房屋与空地进行了分割,母亲张春梅由三兄弟轮流赡养。2011年,张春梅去世,并未留下遗嘱。 2015年底,因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征收了李善财、张春梅夫妇留下的龙华区某村60号房屋,并向李善财、张春梅夫妇的3个儿子李建国、李建军、李建华发放了征收补偿款和其他奖励性、补助性款项若干。

李善财的4个女儿(李大梅、李二梅、李三梅、李小梅)在得知祖屋因拆迁获得大笔补偿款后,找到自家3个兄弟(李建国、李建军、李建华)要求分配一份拆迁款,但3个兄弟予以拒绝。为此,亲兄妹间争吵不休,僵持不下,最终四姐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016年10月,四姐妹一纸诉状将自家3个兄弟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要求3个兄弟共同向四姐妹每人返还四姐妹应分得父母遗产因拆迁所得利益262.5万元的七分之一,即每人37.5万元(以实际获得利益的七分之一为准)。

原告:我们做女儿的也享有继承权

4名原告诉称,她们和李建国、李建军、李建华等3名被告属于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李善财于1985年去世,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位于海口市某村60号的祖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7个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即每个人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

4名原告表示,父母留下的祖屋依法被政府拆迁,但是在拆迁前就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事宜,龙华区项目指挥部并未通知4名原告到场,直至3名被告已经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并已经领到拆迁补偿款后,4名原告才大概知晓补偿情况。

提起亲兄弟的无情,原告李大梅气愤地说,“我们四姐妹多次找了3个兄弟沟通,我们也是父母的亲生女儿,我们做女儿的也享有继承权,但3个兄弟都说祖屋是父母留给儿子的遗产,我们做女儿的没有份,分明就是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被告:她们要求分配拆迁款无根据

对于兄妹之争,大哥李建国表达了自己的无奈,“4名原告主张分得父母留下的祖屋1/7拆迁补偿之所得是毫无根据的。父母年老多病,父亲于1985年去世,母亲于2011年去世。父亲于1983年就召集三兄弟协商并决定将祖屋按现在的范围分拨给三兄弟居住使用。为了让三兄弟日后和睦相处,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母亲又于1988年按父亲1983年决定分割的范围,立下《房屋及空屋地分关书》,将祖屋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给三被告,还附了具体落实图界定。”

庭审中,李建国向法庭提交了母亲张春梅当年签下的《房屋及空屋地分关书》和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于2003年5月作出的《土地权属意见书》,该《土地权属意见书》确认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李善财、张春梅。

针对4个姐姐的指控,小弟李建华反驳道:4名原告起诉的根据是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却回避了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4名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远远超过起诉期限。事实是父亲在31年前(1985年)病故前已经把继承房产分割给三兄弟,三兄弟都盖起简易房出租,4名原告之前都没有异议,显然这是确认了被告三兄弟的继承权。

李建华说,“阿姐们,你们都知道父母养大我们这7个兄弟姐妹不容易,我们都应该感恩戴德,不要让父母在天之灵苦恼。”

对于被姐姐们告上法庭,二弟李建军说:“1999年1月,母亲中了4张彩票奖金共3.5万元,她做了几桌酒席请村里人吃,公期时出钱请戏团演了一部琼戏,剩下的钱打算分给几个孩子。我们兄弟三人建议母亲留下自己花,但母亲说儿子不要钱可以,你们已经得了房和地,女儿们必须给,就拿了部分奖金打了金器送给女儿们。父母虽然按习俗分了家产,但对4个姐姐也不是不管不顾,现在4个姐姐不顾父母遗愿,向法院起诉争夺家产,实在是不应该。”

法院: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院对被告提交的《房屋及空屋地分关书》和《土地权属意见书》予以采信,当年执笔《房屋及空屋地分关书》的案外人张进业,见证人何传勇、符友继均出庭作证。

法院经对海口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协议书》、《公告》、《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征收了李善财、张春梅夫妇的某村60号房屋,并与李建国、李建军、李建华签订了相关协议,向李建国发放拆迁补偿款377817元以及奖励性款项若干元;向李建军发放拆迁补偿款739095元以及奖励性款项若干元;向李建华发放拆迁补偿款740170元以及奖励性款项若干元。

法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继承问题,法院分析如下:

被继承人李善财于1985年4月29日去世,其遗产为位于海口市某村60号房屋,属被继承人李善财与张春梅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善财去世后,该房屋的1/2份额应为被继承人张春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其余的1/2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善财的遗产。由于李善财生前未订立遗嘱,对于李善财的遗产,根据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由被继承人张春梅、四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每人有权各继承1/16的份额。

被继承人张春梅于2011年11月15日去世,其遗产为位于海口市某村60号房屋,被继承人张春梅生前享有该房屋9/16的份额。被继承人张春梅去世后,该房屋的9/16份额属于遗产。张春梅生前立下《房屋及空屋地分关书》,属于张春梅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故四原告对张春梅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利。

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涉案的房屋已被政府征收,并分别向三被告发放征收补偿款、房屋及土地补助款、按时签约搬迁奖励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款、搬迁补助款等。其中征收补偿款、房屋及土地补助款属于遗产范围,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政府向三被告发放的按时签约搬迁奖励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款、搬迁补助款等属于政府对三被告协助征收的鼓励及补助,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此,李建国应向四原告分别支付征收补偿款为377817×1/16=23613元;被告李建军向四原告分别支付征收补偿款739095×1/16=46193元;被告李建华向四原告分别支付征收补偿款为740170×1/16=46260元。四原告主张超出上述部分,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四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其对有权继承的部分,视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共有,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