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到2020年形成新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鲁网7月19日讯(记者 范金鑫)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对《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的具体目标。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兼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光杰介绍,《实施意见》共分“明确总体要求”“强化培育发展”“促进作用发挥”“完善扶持政策”“做好登记审查”“严格管理监督”“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党建工作”“抓好组织实施”九部分,既全面贯彻中央出台的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意见精神,又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了诸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主要特点与亮点有以下七个方面。

  拓展了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社会组织类型

  《实施意见》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在坚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基础上,扩展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

  一是围绕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增强服务功能等具体推动措施。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二是围绕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提出了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展会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大厦等措施。三是围绕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提出: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向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延伸;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为农民提供精准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四是围绕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慈善法》,健全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细化了“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措施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山东提出了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机制、做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和党外代表人士统战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智库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四方面具体措施。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有社会组织服务平台,逐步扩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城乡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覆盖率,为创业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带动社会组织集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社会组织扶持政策提出了创新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根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际需要,认真落实和完善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创制力度,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在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措施和要求,对编制、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等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省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进一步完善了“允许社会组织以其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以及“在公务员招考等选拔考试中,在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等具体扶持政策。

  对做好登记审查和严格管理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体制,明确审查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改进执法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监督。  

  对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做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对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由企业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今年5月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意见》还要求,“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并在“稳妥推进政社分开”方面明确提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以及通过举办展览、组织培训和开展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为经营性收费项目,不属财政收入,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明确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省、市、县(市、区)依托组织部门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谋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本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委(总支),对在本级登记且没有落实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依托司法、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设立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文联、社科联、科协、工商联等部门成立枢纽型党组织,负责指导会员单位党建工作,直接管理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集中的园区、商贸区、商圈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在街道和具备条件的乡镇成立综合党委,对未纳入行业党组织、枢纽型党组织和区域性党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

  对抓好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