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从昨天召开的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沧州市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在普查工作中,沧州市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和业务培训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核定,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全面实施普查;各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初步审核与汇总。

  根据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