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布《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

近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布《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13/T 2549-2017)》,这是国内首个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自9月16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划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划为禁采区。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划为禁采区。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其他依法应当禁止开采的区域划为禁采区。

  本标准要求,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不得影响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供水安全。河道采砂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河道采砂审批手续,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准予开采。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减少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本标准划定了禁采期与可采期,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进行采砂活动,采砂设备应及时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可采区应当按照平面控制点坐标进行控制,采砂单位应在控制点竖立醒目界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