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工作,为自贸区相关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工作,为自贸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决定,在自贸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认为,自贸区如今已是全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此次国务院调整相关规定,是我国加快自贸区建设进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结果。

    据悉,2017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实现了大幅“瘦身”。与2015年版相比,2017年版减少了10个条目和27项措施,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特别管理措施减少至95项,开放度、透明度大大提升。

    此外,2017年版“负面清单”在进一步对标国际规则的同时,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表述对27个领域的具体条目加以规范,对具体限制性要求的描述更详细,使清单更具可操作性。

    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表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明清晰、透明度高,流程简化,降低了外资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与原先“逐案审批制”相比较,凡“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采用备案制,占比超过96%,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审批成本和时间。

    “统计数据表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攀升,引进外资金额稳步增长。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深入人心,有助于自贸区营造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说。

    龚柏华表示,未来自贸区“负面清单”可以在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步伐、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等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