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来源,“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为调动地方积极性,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国务院出台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适度提高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过渡期暂定为2-3年。但鉴于办法的过渡性特点,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财政收入减少以及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不对等的现实没有从根本上改观,如何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另一方面,消费税具有税基厚、税源广的特点,应纳入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的后备选项。同时,消费税作为选择性的特殊商品税,主要针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征收。商品生产地地方政府直接承担着诸如环境承载、资源开发等一系列成本,现行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存在不对称。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自2009年改革以来,政策规定成品油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收入,且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基数。2014—2017年,东方市上划中央成品油消费税收入达到47.1亿元,比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总量多出5.6亿元。与此同时,市级生态环保支出压力逐年加大,2012年以来已累计投入超过18亿元。应根据受益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改革思路,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匹配度。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出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启动消费税等六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党的十九大继续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建议:在遵循地方政府受益性和层次性、综合考虑我国现实需求、结合税种属性以及完善税制相配合的基础上,将国内消费税由中央固定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原则:一是充分考虑当前阶段消费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税目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作用,符合功能定位动态演进的规律;二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的设定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一方面推动消费税收入分享机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与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好相应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