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规模,建立覆盖全市、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到2020年年底,在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济南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明确购买、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我市目前主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确定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完善购买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由购买主体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
  四、培育承接主体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内容。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五、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档案在内的诚信评价体系,规范购买体系,提高各个环节参与者的积极性、诚信度,切实营造良性竞争氛围。
  附件:济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附件
  

济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政府组织的文化体育交流与推广
  (十二)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十三)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五)济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研究、展示、传承人培训
  (六)济南市优秀传统文化体育的普及推广、交流展示和展演展播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室)、文化馆总分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二)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平台建设、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三)文化节庆会展论坛管理服务
  (四)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五)文化体育产业专项规划编制及相关课题研究及对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区、基地的绩效评估
  (六)文化体育社会组织(团体)人员、产业管理人员、群众业余文化体育团队、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服务志愿者等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公共文化体育科技项目的研发与推广
  (八)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文化体育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