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小潘在练习跆拳道被对手男同学踢成了鼻骨骨折将体育公司

10岁女孩小潘在练习跆拳道中,被对手男同学踢成了鼻骨骨折,认为北京金基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告上法院,要求体育公司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等共计4万元,并退还报名费,同时登报道歉。

9月7日上午,丰台法院开审此案,在法庭上,被告体育公司同意进行经济赔偿,但不同意登报道歉,并表示,男女对练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事情。

10岁女孩练跆拳道被踢伤

上午9点,小潘的父母坐在了丰台法院第30法庭的原告席上,原告诉称,2017年2月10日,原告小潘在被告北京金基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报名学习跆拳道。当天,原告在被告处组织的跆拳道课程上课期间,与同学练习过程中,被对方踢中面部鼻骨骨折,先被送至北京儿童医院救治。后被转往解放军总医院,被诊断为鼻骨骨折、外鼻畸形,鼻骨左凹陷,需行局麻下复位术。小潘由于收到惊吓和疼痛整夜不能入睡,父母24小时陪护,不能正常工作,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此期间被告未进行赔礼道歉和履行赔偿义务,对方以自己是外籍人士不在国内为由拒绝和原告沟通。

原告方认为,小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道馆在其学习、训练期间应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和人身保护义务,提供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备设施。被告在课程开展前及进行中,未将运动风险对学生及监护人进行充分有效提示,小潘在与对方同学实战过程中,未给他们配备护具,且安排实战对手极其不合理,“对方是一个男孩子,而且比我们孩子大,段位也高,级别悬殊大”小潘的父亲表示,被告方在教育、管理职责履行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4000元,返还报名费2300元,并登报向小潘赔礼道歉。

被告:男女对练是常态

被告体育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进行登报道歉,因为出事后已经多次表达了歉意。

被告辩称,当日受伤后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陪同到了医院,并支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由于原告父母不放心,第二天又去了医院,被告再次支付了相关费用,而且第二次去医院,我方除了工作人员外,还有道馆的馆长也去了,这两天都向原告道了歉,并表达了歉意,当时大夫表示,因为孩子小,有可能自己长好,不建议做复位手术,期间我方一直在协商赔偿问题。

被告方代理人说,受伤当时是原告和一个小男孩进行对打联系,原告和对练的男孩相差一岁,原告是黄带7级,男孩是蓝带3级,俩人属于一个段带,中间相差了3个段位,我方认为在对打练习中俩人不属于相差悬殊,俩人基本一致,而且在男女之间可以相互练习,在练习之前双方都要穿护具,教练会根据每个人情况安排对打练习安排,练习时长也就1至2分钟。“男女对练是很正常的情况。”被告方表示,同意赔偿原告看病的费用,同意按照法定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父母的误工费,“但是我方不同意登报道歉,因为出事后我们都表达了歉意,另外对于原告如果不愿意在我方处继续练习,我方同意退还2300元报名费,但是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代理人说。

庭审:原告坚决要求赔礼道歉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予以反驳,“事实不是被告说的,当时大夫并没有说不需要复位,我们认为孩子需要鼻骨复位的,他们知道307医院没有儿科,耽误了2个小时,后来在我们一再要求下才去了儿童医院,医院并没有说鼻子不需要复位。”小潘的父亲情绪激动的说,升一个段位最少要练习3个月,然后还要经过考试,小潘和对打的男孩中间差了3个段位,而安排在一起对打很不合理,其表示要求被告出示教练的证书和资质,“出事后踢伤我们孩子的男孩和教练都没有出现过,现在孩子不让提跆拳道几个字,一提就很烦躁,晚上睡不着觉,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我们就要带她去看心理医生了”,小潘的父亲表示,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钱,而是对孩子心理的伤害非常大,“大家都只有一个孩子,你给我多少钱我都觉得都不能换回对我孩子的伤害,对于赔礼道歉我是坚决要求的,我在你家练习,是花了钱的,却连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没有,坐在这里进行沟通也是我不愿意的。“

 

 

被告代理人说“对孩子受伤我们也是很心疼的,我们也很着急,因为跆拳道是对抗性的,有一定的危险,现在发生这个事是一个意外。我们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由于原告方拒绝调解,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