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528        证券简称:幸福蓝海         公告编号:2017-033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0日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11:00在南京市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17楼公司1705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监事林凌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符合《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为民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经向公司股东征求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次会议对如下子议案进行审议并分别表决如下:

  (1)提名刘为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提名周艳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提名林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27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为民:男,196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刘为民先生历任海军北海舰队第一训练团教员、政治指导员,南京海军指挥学院招待所所长,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覆盖办公室副主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覆盖办公室主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总编(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兼覆盖管理部主任,2011年4月至今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监察室主任。2011年6月起任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为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周艳丽:女,1972年3月生,山东济南人,民建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周艳丽女士曾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新闻研究所、江苏省广播电视厅计财处任职,2002年2月起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工作,历任影视中心集中核算总账会计,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财务主管、会计管理科科长、预算分析科科长、主任助理、副主任兼广播财务管理分部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17年2月起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2016年9月起任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艳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林凌: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林凌先生曾在深圳中航集团财务部、江南信托研究发展部、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大鹏证券投资银行部、中富证券投资银行部等单位任职,2008年至今任深圳市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兼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监事、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2月起任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林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