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丽传媒IPO拟募资20亿 两年内投拍10部电视剧9部电影

新丽传媒IPO拟募资20亿 两年内投拍10部电视剧9部电影

  中国网财经7月13日讯(记者 王雪英)今年5月份申请终止审查的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丽传媒”)近期再次杀回A股IPO“排队大军”阵营中来。

  6月30日,新丽传媒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司计划登陆上交所,募集资金20亿元。资金到位后,未来两年公司将投拍10部电视剧和9部电影

  早在2012年,新丽传媒便进入IPO初审环节,而后于2014年1月申请中止审查。2015年12月再度申请IPO,公司当时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新丽传媒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计划募资9.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然而,今年5月证监会披露终止审查企业名单,新丽传媒赫然在列。

  在IPO排队的这5年时间里,新丽传媒多次更新招股书,每一次都引来了外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仅源于市场对拟上市企业的浓厚兴趣,还因为新丽传媒作为《夏洛特烦恼》、《虎妈猫爸》、《余罪》等多部热门影视剧的制作方,其股东名单中隐含了陈凯歌、海清(黄怡)、于正(余征)、李光洁、张嘉译(张小童)等多个明星大咖,甚至还引出了“周迅、霍建华片酬曝光”的热门话题。

  资产负债率高企 北京租赁近600平房产用于居住

  除了上述吸睛的“八卦”,中国网财经记者在新丽传媒的招股书中发现,这家成立了10年的公司,在业绩实现快速增长的同时,其资产负债率高企、存货激增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公开资料显示,新丽传媒是一家集电视剧、电影、网络剧制作以及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为一体的专业综合性影视机构,成立于2007年。新丽传媒最新披露的招股书显示,2014-2016年,公司分别实现营收6.55亿元、6.56亿元、7.45亿元,同期净利润为1.31亿元、1.16亿元、1.56亿元。

  伴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新丽传媒资产负债率在不断走高。2014-2016年,新丽传媒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15%、52.35%、62.03%。对此,新丽传媒在招股书中解释称,资产负债率较高为行业内的普遍现象,因为影视公司固定资产较少,办公场所、拍摄所需的专业设备、场景等主要靠租赁得来,这决定了很难像其他有固定资产的企业通过资产抵押等途径获得信用贷款。据了解大部分影视剧制作机构只能凭借自身积累或大股东担保贷款等方式开展业务,资金来源有限。另外,影视剧作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固定,与其他合作方联合摄制的分账款结算时间不确定

  不过,中国网财经记者对比影视传媒行业的其他上市公司发现,新丽传媒的资产负债率处于一个较高水平。据招股书披露,2014-2016年,华录百纳、华策影视、上海新文化以及不久前借壳星美联合完成上市的欢瑞世纪的资产负债率均在50%以下;而偏高的华谊兄弟同期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15%、40.03%、50.38%;长城影视为35.43%、60.45%、66.18%,慈文传媒则为37.65%、63.03%、65.44%。

新丽传媒IPO拟募资20亿 两年内投拍10部电视剧9部电影

影视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 来源:招股书

  中国网财经记者还注意到,新丽传媒所租赁的经营所用房产中,部分场所用于居住。招股书显示,新丽传媒共有四处租赁房产用于居住,其位置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合计住宅面积为596.11平方米,租期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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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丽传媒用于居住的租赁房产明细 来源:招股书

  2016存货激增 未来两年计划拍10部电视剧9部电影

  据了解,新丽传媒2016年新增正在拍摄中的电视剧《如懿传》、《我的前半生》,电影《悟空传》、《妖猫传》,由于投入较大,这导致了当年存货的猛增。(注:影视制作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剧本等原材料、拍摄过程中的支出以及拍摄完毕的成品一般作为存货计入公司的流动资产)。

  招股书显示,2014-2016年各年末,新丽传媒的存货分别为4.71亿元、4.78亿元、11.40亿元,2016年末存货同比增长1.38倍;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72%、32.37%、53.33%;同期流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94.02%、94.79%、90.33%。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值分别为74.38%、62.59%、66.58%。

新丽传媒IPO拟募资20亿 两年内投拍10部电视剧9部电影

资料来源:新丽传媒招股书

  尽管存货高企,新丽传媒依然没有停止扩大产能的脚步。招股书显示,公司未来两年计划投拍的10部电视剧和9部电影,根据测算,实现该目标需要补充的影视业务运营资金总额约为54.73亿元,其中20亿元将用本次IPO募资补充 ,也就是说,新丽传媒此次IPO募资金额比2014年招股书中披露的9.2亿元增加了1.17倍。

  纠纷不断 多项涉及知识产权、人身权益

  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视制作行业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新丽传媒也不可避免的卷入了多项纠纷。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消息,2017年1月,新丽传媒因某电视剧情节中的歌曲未署作曲者姓名且未经同意使用,被作曲者吴某上诉至法院。吴某请求法院判决新丽传媒在片尾补加署歌曲名称、作曲者姓名,并在电视台公开道歉,同时要求支付著作权使用费5万元整。此案法院尚在审理中。

  另外,影视制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创作和拍摄大量生活画面,画面中出现的人物和细节信息不经意间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8月,赵某因个人电话号码被显示在新丽传媒出品的某电视剧画面中,给个人生活造成影响,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新丽传媒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新丽传媒在电视剧中停止公开号码,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向赵某公开道歉,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除了对他人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新丽传媒同时也是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一方。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仅在2016年,就有14家服装企业在未经新丽传媒许可下,私自利用其影视剧截图作为销售宣传手段,被新丽传媒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对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此外,乐视网、爱奇艺等企业曾分别就新丽传媒授予的影视剧网络传播权状告未来电视、暴风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