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鬼吹灯》?我国首起“同人小说”案宣判不侵权

天下霸唱自己创作的胡八一、王胖子等角色,在出售版权后,还能用这些角色来创作新作品吗?

2015年年底,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著名网络作家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告上法庭,认为其在转让了《鬼灯吹》著作权的情况下,不应该再用胡八一、王胖子等角色创作新作品《摸金校尉》。

近日,我国首起“同人小说”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玄霆公司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是由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新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驳回了玄霆公司针对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

这起《摸金校尉》与《鬼吹灯》侵权之争,终于在一年后有了结果。

张牧野8部鬼吹灯卖了216万

要弄清楚他们之间的“恩怨”,还得从头讲起。

这起案件早在2015年年底起诉,因为涉及天下霸唱以及热门的“鬼吹灯”IP,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而在法律界看来,此案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玄霆公司起诉张牧野创作《摸金校尉》使用同人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事情缘起于2007年,那时的张牧野刚刚在网上因为写作《鬼吹灯》系列小说出名。看准商机,正处于起步阶段的起点中文网所属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上张牧野,希望购买版权。按照转让合同约定,《鬼吹灯》系列作品转让著作权之后,玄霆公司就《鬼吹灯I》向张牧野支付稿酬及著作权转让费各10万元,就《鬼吹灯II》向被告张牧野支付著作权转让费150万元。还另行向张牧野支付了影视作品改编的分成费56万元。八部《鬼吹灯》,张牧野总共收入216万元。

张牧野不能用“胡八一”创作新小说?

2011年7月,玄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Ⅱ》的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了万达影视公司,2015年年底,陈坤、黄渤、舒淇等主演,根据《鬼吹灯》改编的电影《寻龙诀》上映,收获了16.82亿的票房。

在电影热播之际,张牧野创作的另一部盗墓题材的作品《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由先锋出版公司授权群言出版社出版发行。虽然名字不再叫“鬼吹灯”,但这本书延续了《鬼吹灯》里的人物构架,主人公的名字依然是“胡八一”、“王胖子”、“雪梨杨”等人古墓探险、寻宝的故事。

正是这本书让天下霸唱惹上了官司,原告正是他多年前的合作方——玄霆公司。玄霆公司起诉称,《摸金校尉》大量使用《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其享有的演绎权,表现为通过改编、续写或其他形式对原著进行演绎的权利。玄霆公司还表示,若人物形象及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未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要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张牧野:

使用自己创作的人物再创作

不侵犯著作权

《鬼吹灯》、《摸金校尉》都是天下霸唱的亲生“儿女”,自己的“儿女”打架,张牧野自然并不认同。张牧野方面表示,《摸金校尉》一书中的主角还是《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3位主人公,但是分别称为胡爷、雪梨杨和王胖子。被控侵权图书也沿用了《鬼吹灯》系列小说中设定的盗墓规矩及禁忌手法等,但小说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完全不同,时间线也没有延续《鬼吹灯》系列小说,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等并非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张牧野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即便《摸金校尉》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续写作品,根据约定,原告仅仅限制了张牧野在新作品中使用“鬼吹灯”三个字作为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标题,并没有限制张牧野创作类似题材的作品。况且,原告从张牧野处只获得了续写作品的一般许可,张牧野仍然保留自己续写和许可他人续写作品的权利,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张牧野还认为,其使用自己创作的人物形象、设定、方法再创作,是行业中作者继续创作的正常方式,并不违反商业伦理道德,所以其行为既不侵犯原告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

张牧野有权用《鬼吹灯》要素

创作新作品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近日,此案终于有了结果。根据中国法院网的信息显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原著作者——张牧野有权使用《鬼吹灯》同人要素创作新作品。截至目前,玄霆公司暂未上诉。

法院认为,首先,从协议内容看,双方约定的是《鬼吹灯Ⅰ》及《鬼吹灯Ⅱ》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未包括两部作品基于作品人物等相关要素形成的权益。

其次,玄霆公司主张其权利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源自文字作品,其不同于电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后者借助于可视化手段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表达,更容易清晰地被人所感知。而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本身。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商报记者 邱峻峰 实习生 朱玲玲

原标题:我国首起“同人小说”案宣判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