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学校 共同担责

我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小马玩打雪仗游戏受伤,为赔偿事宜状告小马及学校。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和小马共赔偿受伤学生小张医疗费、陪护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95187.35元。

案情>>>

体育课上受伤

去年12月25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进行打雪仗游戏。在玩耍过程中,小马扔出的雪球击中小张的眼部。

当时,小张倒地捂住眼睛喊痛,同学们将其扶起后,在一旁休息直到下课,课后小张才将课上小马用雪球击中眼睛一事告诉老师,老师查看后并未引起注意。

紧接着上第二节课时,班主任得知小张受伤的情况后,立即让其到校医处查看病情。因校医不在,便通知了小张的父母,由其父母带他到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张右眼眼挫伤、右眼创伤性前房积血、右眼创伤性青光眼。

小张治疗花去医疗费16734.60元。

事后,小马父母及学校就小张受伤赔偿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发生争议,因此小张及其父母将小马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小马及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6059.5元。

庭辩>>>

三方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小张及父母诉称,小马用掺杂石子、沙子、草等杂物的雪球近距离投向小张,因小马不当行为造成小张眼睛受损,小马的父母应承担责任。因孩子在学校监管范围内受伤,属于学校管理不善亦应承担责任。

小马及家长辩称,事发时,学校组织学生体育课打雪仗,属于对抗性的体育活动,相互投掷雪球击打对方,系该教学活动内容,孩子在学校期间已脱离了其监护范围,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体育课上老师已向学生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因学生较多,老师不可能关注到每个学生,小张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在其住院期间多次看望,因此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

家长学校共担责

一审法院结合该案的因果关系和两名孩子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小马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后小马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事发时小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戏过程中的玩耍打闹可能会造成伤害应当具有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却忽视这种危险性,造成小张受伤的后果,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其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对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责任。

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对于学生在自由活动期间进行的具有一定对抗性、危险性的游戏活动,疏于组织、管理,未能及时加以提醒、引导或制止,且事发后亦未及时发现、了解情况,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故其对导致事故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对本案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现小张要求小马的父母、学校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