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劲夫案延期:被遮蔽的“恋爱暴力”

文/李佩珊

蒋劲夫案延期:被遮蔽的“恋爱暴力”

蒋劲夫和女友三浦悠花

蒋劲夫案:算不算“家暴”?

事件要回溯到11月20日,明星蒋劲夫的日本女友三浦悠花,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了疑似遭受暴力的照片,并将之指向蒋劲夫的失踪,同日,蒋劲夫发布微博,称“不应该动手”,“并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接受惩罚”。网络舆论普遍认为,他承认了“家暴”。

根据三浦悠花好友11月29日爆出的验伤诊断书,以及三浦悠花此前接受的日本媒体采访,蒋劲夫分别在10月8日、10月11日至12日,实行了两次伤害严重的暴力行为:10月8日,诊断书显示三浦的“臼齿和后牙被打断”;而在10月11日深夜到12日的早晨,三浦悠花以为自己“将要被杀死的”终极暴力事件中,诊断书显示三浦的“两颊受伤、大腿皮下出血”,并“需要疗养1个半月才能痊愈”。

此外,在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三浦补充道,稍显轻微的暴力行径,也常常发生。最开始是“敲一下”,之后是“掐脖子”,梦中也会被施加暴力,当她想逃跑时,却被用菜刀威胁。

过去几年在影视圈发展得有些乏力的蒋劲夫,今年4月来到日本留学散心,结识了三浦悠花。自7月和三浦公布恋情以来,一直乐于在社交网络展现恩爱的形象。8月份,蒋劲夫带三浦回到了中国老家,有消息称,带她见过了父母,在9月14日,更是在微博上传了一张在胳膊上文上女方名字的照片。但在10月下旬,已经有人发现蒋劲夫的社交网络上,删去了双方秀恩爱的照片。

仔细一算,两人的交往时间,怎么都不足4个月。从公布恋情,到发生暴力,其间更不过3个月。虽然网络上自称蒋劲夫好友的人士,声称蒋劲夫和三浦悠花已经有结婚的打算,但在事发时,他们仍处在“恋爱”关系中。

因此,有些网友质疑,“蒋劲夫和三浦悠花只是同居关系,最多只能算打人,家暴算不上”;另外一些网友,则认为这是一种为家暴渣男蒋劲夫的“洗地”。那么,恋爱关系中发生的暴力,到底算不算得上“家暴”?

其实在日本,从2001年就开始实施了《有关防止配偶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的相关法律》(俗称《DV防止法》),以配偶关系为针对对象,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控制连续性暴力发生的手段。2014年修订之后,它的适用范围从法定婚姻关系,扩大到了“同居”的事实婚姻和前配偶。

“事实上,在日本有一个专门的词,‘デートDV’,翻译成中文是‘恋爱暴力’,其实类似于英文语境中的‘Dating Violence’,来具体指蒋劲夫这样类似的情况。”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涉及日本方面相关事务的中国律师分析道。不同于已经被扩大到美国一些州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Dating Violence”,日本的“恋爱暴力”仍旧因为难以举证同居状态,很难被纳入日本《DV防止法》的对象范畴之中。这或许也是为什么在法律严密的日本,蒋劲夫的“多次暴力”行为没有被提前介入叫停的背景之一。

这位律师对本刊介绍,日本警方对于这样的案情,一般是先有48小时的强制调查,之后检方则会有24小时的勾留请求时间,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10天的拘留。而在拘留10天之后,还可以再延长10天。“因此,一般而言,检方是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进入这样的强制性流程后的23天内,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该名律师也补充道,倘若在这23天内女方同意谅解,检方将不会起诉;此外,如果检方认为伤情不重兼之主观恶意不强,则会做出略式起诉的决定,嫌疑人缴纳罚金后,将会被当庭释放。

不过,蒋劲夫事件早已超出23天的普通流程,律师分析认为,除了女方应当没有达成谅解以外,应该是出现了新的施暴日期。蒋劲夫在11月28日自首后,于30日被移送给检察院,确定拘留。12月9日,日本检方决定延长拘留,延长拘留了10天之后,有分析称,蒋劲夫因为涉嫌在其他日期施暴,又再一次进入警方、检方的流程。“因为尚且不知是否有其他的日期、更多次数的暴力事件存在,所以,目前还是很难推断,何时蒋的事件可以进入到公诉程序。”该名律师分析道。

本刊曾试图联系蒋劲夫方及三浦悠花方律师核实相关情况,但因案件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双方律师均表示,不便接受关于案情的采访。

蒋劲夫作为名人,他和女友的相处状态会向外界曝光更多,但仍旧会被认为“难以举证共同生活”。该名律师分析,就目前日本法律而言,像蒋劲夫事件这样难以举证“同居状态”的“恋爱暴力”,难以适用《DV防止法》的中断防治措施,大部分只能在极端暴力后果发生以后,被当作普通人之间的刑事暴力冲突处理。具体而言,是以“伤害罪”治罪,视情节轻重,一般会被判处15年以下的刑期,或是50万元日元以下的罚金。

那位律师认为,倘若在6月8日第一次施暴后,该事件就可以进入《DV防止法》程序的话,“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所等物理隔绝程序,就可以强力介入,来避免二度暴力的发生,这对于三浦悠花和蒋劲夫而言,都未尝不是好事情。倘若在此情况下,蒋劲夫仍旧选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靠近受害者,则会依据《DV防止法》,被判处1年以下的徒刑或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民事处罚自然比不上刑法处罚严苛,但在暴力问题上,预先警告是比事后追责可以减少沉没成本的。

已经施行《DV防止法》将近20年、经历数次修订的日本,对于“恋爱暴力”的处理尚且如此,那么,如果蒋劲夫这样的案情发生在颁布《反家庭暴力法》不到三周年的中国呢?

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对象限制为“家庭成员”,虽在附则里补充囊括了“共同生活的人”,但因为恋爱关系大部分难以举证“共同生活”,针对蒋劲夫的“恋爱暴力”案情,则又面临着和《DV防止法》相同的举证困难、难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同样很难进行中断防治。该名律师推测,是会按照最终诊断书出具的暴力性质,适用于《刑法》的故意伤害罪,轻伤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管制,重伤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据公益律师吕孝权了解,中国的恋爱暴力案例往往会参照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的大部分,也不会进一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使受害者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率先保护或是使施害人得到民事处罚。

“因为仅仅是谈恋爱同居的话,‘共同生活’实际上是难以举证的。”吕孝权对本刊指出。也因此,从该法律在草案时起,他和诸多人士曾一直致力于推动将法条中的“家庭成员”范畴,更明确地扩大为“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中共同生活成员”。

但在恋爱同居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恋爱暴力”其实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无法躲避的问题。中国家庭动态研究(CFPS)指出,在2017年,中国居民中具有初婚前同居经历的比例已经有10%,在“80后”中,已经高达25%,而在潘绥铭2000年进行全国抽样调查时,同居率仅有0.7%。

被忽视的恋爱暴力

尽管早在11月20日,蒋劲夫就已在微博上道歉,称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动手,但不到两小时内,他的两位好友在微博上发声,在承认他确认打人的基础上,也呼吁大众继续“求真相”。其中一位亲密好友指出,在事件背后,促使蒋劲夫忍不住动手的原因,是女方爱逛夜店、在金钱上仰仗男方,甚至假装怀孕。

21日,女方的友人爆出蒋劲夫家暴导致三浦悠花流产之后,蒋的好友反驳了这一言论,并将蒋劲夫的失踪,归因到女方动用黑社会力量,和索要添加日元赔偿上。22日,蒋劲夫的日文老师发布微博,指出女方一向撒谎。

与女方被“荡妇羞辱”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施暴者蒋劲夫在明星光环的加持之下,其简单直率的“夫仔”人设仍旧取信了相当一部分网民。

在蒋劲夫去警视厅自首被捕的同一天,和他有过合作、曾经同属一家经纪公司的胡歌,在自己的微博发文,追忆了自己心中“永远明媚的少年”,认为“人生的路很长,错了就是错了,但别趴下”,同时也指出“我们还需要还原一个真相”。其他和他有过合作的艺人,也纷纷转发发声,孙艺洲认为“事情一定有真相”,俞灏明“站他”的言论,更让明星群体发声蒙上了“站队”的阴影。而蒋梦婕“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言论,则彻底点燃了大众对于“受害者有罪”观点的质疑。

知名社会学者李银河告诉本刊,对“家暴”或者是说“亲密关系暴力”的零容忍,才是最为原则性的问题。不能说因为做出暴力行为的人是自己的朋友,或者因为对方有其他的可取之处,就认为打人是一件情有可原的事情。何况,暴力施害者的形象分裂,在恋爱阶段更具有隐蔽性。

吕孝权律师指出,家暴案相当一部分施害者,往往具有“内外双重面孔”。虽然他们在亲密关系中表现出暴躁、控制,但对外的社会形象大部分是亲切友善的,这让外人很难相信、帮助陷于暴力之中的受害者。公益机构“新媒体女性网络”负责人李思磐告诉本刊,这种类型的施暴者往往认为,自己应该在亲密关系中扮演操控者的角色。联合国的一份报告指出,实行控制暴力的男性,有60%认为自己必须在重要决定上占据主导地位,将近一半会不允许女方穿暴露的衣服。三浦在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也说,自己的电话被没收,而在睡梦中也会被殴打至醒,因为男方说梦见了她正在做一些不好的事情。

另一方面,对女方的“荡妇羞辱”取代了暴力是否发生的事实,成为网友们所求的“真相”,上海社科院的性别平等学者陈亚亚将之视为一种社会内在的“厌女症”。

“中国社会中特定的文化传统,试图把针对妇女的暴力合法化。”在2002年,一项针对中国社会中女性暴力受害者的调查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调查认为,中国人倾向于让女性受害者一起承担责任,认为是她们的挑衅,才造成了男性的暴力,也同时指出,男性通常被认为是不能控制暴力冲动的,却试图借口女性的抱怨、不服从行为,甚至太过漂亮,才是激发男性暴力的真正原因。

而与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相比,“恋爱同居关系”在中国开始脱离污名化,还是不久前才发生的事情,这也是导致“恋爱暴力”被忽视的原因之一。

陈亚亚看来,中国社会传统上更为看重家庭关系,对于未婚同居关系,不仅在法律政策方面规范得比较少,事实上,在不久以前,中国社会对于这样的关系也还处于不太赞同的态度。“例如,之前经常会使用的‘非法同居’这个说法。而且,虽然目前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可度在城市里已经大大提升了,但在一些小地方,还是会没有多大的改变,仍旧会遭到歧视。”陈亚亚告诉本刊。

陈亚亚认为,害怕恐惧可能的歧视,是这些“恋爱暴力”受害者不敢向外求助、更多地选择失声的原因,这也让社会大众无从接触和了解到“恋爱暴力”。

中国“恋爱暴力”的实际状况究竟如何呢?2008年,时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的王向贤,在她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对1035名大学生的恋爱暴力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发现在过去一年内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中,有1/4的人发生了肢体暴力,得出了“如果比较发生率的话,在婚姻与恋爱中,是后者暴力发生率更高”的结论。这也和国外此前的一些研究结论相似:“恋爱暴力”的发生率,高于“家庭暴力”。

蒋劲夫案延期:被遮蔽的“恋爱暴力”

公益律师吕孝权(王旭华 摄)

暴力循环的最初一环

在23天最长拘捕期满之时,蒋劲夫案再一次重新开启了拘捕的流程。或许正如律师分析,又发现了除10月12日之外的其他施暴事件。

三浦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蒋劲夫对于她的暴力,是逐渐升级的,从最开始的情绪冲动地“敲一下”,在事后道歉,做出自己将不再动手的承诺之后,暴力行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越演越烈,开始在公开场所施暴、使用榔头等工具。

针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美国学者沃克(Lenore E.Walker)曾提出“暴力循环理论”,指出这种暴力存在周期,从积蓄期、爆发期,再到加害人道歉忏悔,受害人原谅的蜜月期,往往不断循环往复。面对道歉忏悔,受害人往往选择了原谅,却更加深陷于循环之中,成为被加害人完全操控的对象。1984年剑桥大学教授谢尔曼(Lawrence W. Sherman)所做的跟踪调查结果也验证了这一点,不少家暴者在6个月内,就出现了二次家暴。

在经手过众多妇女权益方面案例的吕孝权律师看来,这样的“暴力循环”非常普遍。他告诉本刊,“恋爱暴力”的某些“施害者”,往往也会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受害者”进入到婚姻之中,使其成为“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即使他们寻找到新的恋爱、结婚对象,也不会终止这样的循环。

让吕孝权印象最深刻的,是他代理的被丈夫殴打致死的董珊珊案。“董珊珊在和后来殴打她致死的丈夫王光宇还在恋爱的时候,王光宇的暴力倾向就慢慢暴露了出来,从多疑、缺乏安全感,到开始动手施暴。”吕孝权律师向本刊说,其实董珊珊也有考虑过不要和他结婚,但王光宇不仅用下跪道歉等等方式软磨硬泡,甚至当这些都无效时,用死亡威胁这样的硬手段来控制她。最终,董珊珊选择了屈服,和他走进了婚姻。于是事情走向了难以弥补的结局,婚后不足一年,董珊珊被王光宇殴打重伤致死,王光宇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更让吕孝权意外的是,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另一个叫江英(化名)的女子,来到了吕孝权律师所在的律所,就家暴如何离婚的问题进行咨询。“我们都非常惊讶地发现,她要离婚的对象,就是王光宇。”时至如今,吕孝权律师提起这件事,仍旧非常惊讶。

“你看,这种暴力的循环模式,其实是很难改变的。”吕孝权介绍道,江英告诉他,在恋爱期间,她已经经常遭到王光宇的暴力殴打,本不同意跟他结婚,但是王光宇写下书面文件承诺,结婚后就不会动手了,并以杀她全家逼她结婚。最终,江英和董珊珊一样屈服了。然而,在婚后,王光宇对于江英的暴力同样不断升级,最终打断了江英四根肋骨,让她被迫住院治疗。

那么,可否通过建立预警制度,阻止受害者陷入“恋爱暴力”这最初的一环,继而不被困于“暴力循环”?

在2014年,英国出台了“克莱尔法案”,即恋爱暴力的前科公开制度。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申请查询对方是否有暴力前科。这项法案的契机,来自于2009年的“克莱尔遇害事件”。一名叫克莱尔·伍德的女性,在遭受身为约会暴力惯犯男友的经常性虐待后离世,她的父亲发动联署,最终促成了这一法案。2017年,身处东亚的韩国因亲密关系暴力发生率的大幅上升,也考虑将“克莱尔法案”引入。

不过,“克莱尔法案”虽然可以防范潜在受害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治理成本,但无论在立法或是执行层面,都是有难度的。吕孝权律师认为,其实可以考虑将“恋爱暴力”列入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山东省的《反家暴实施条例》中,已经有这样的实践,会将有无家庭暴力案件的前科,列入信用体制的项目中。”

目前,除“恋爱暴力”以外,离婚不离家、同性伴侣之间的暴力、追求阶段的暴力等也在《反家暴法》中被排除在外。吕孝权律师希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暴力”和“共同生活”应做出更为适宜的扩大的解释,从而保护更多沉默的受害者。

(实习生彭予阳对此文亦有贡献。感谢王曦影教授、橙雨伞公益刘霞、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冯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