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夯实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

  今年上半年大连市区空气质量优29天,良114天,污染日38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9.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和PM10浓度均位列全省第一。主要污染物浓度呈现“三降一升一平”趋势(如图)。

  今年上半年大连市区空气质量优29天,良114天,污染日38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9.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和PM10浓度均位列全省第一。主要污染物浓度呈现“三降一升一平”趋势(如图)。

  出台好的环保举措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只有各级党委政府不折不扣地一项项落实,才能取得实效。为确保完成年度环保任务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生态环保责任全面落到实处,对于不能完成环保任务目标的地区要强化责任追究,让很多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感到压力,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尽职尽责。

  近年来,大连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显著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目前城市的环境质量与中央要求和百姓期待还有很大距离,必须以更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以铁的意志和行动履职尽责、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啃下更多环境保护“硬骨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区和部门、个别领导干部依然存在着有方案、没措施,有部署、没落实,有口号、没行动等种种现象,区域内、职责范围内影响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委,责任追究不够、压力感受不足是重要因素之一。可以说,没有因环境保护失职失责而付出代价、栽下跟头,就不会真正立下把这项工作干实、干好的决心和恒心。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的通报中,几十名领导干部被严肃问责。

  一、责成甘肃省委和省政府向党中央作出深刻检查,时任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反思、汲取教训。

  二、甘肃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李荣灿(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委常委会会议上通报,本人在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通报,本人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三、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相关程序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8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现任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石卫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局长李进军: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蒲志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现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玉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张掖市委原书记毛生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掖市委副书记、市长黄泽元: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掖市肃南县委书记李宏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武威市天祝县委书记张发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甘肃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张掖市肃南县政府、武威市天祝县政府,甘肃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7名现任或时任主要负责同志,由甘肃省委和省政府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对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在有关法规、办法修订中放松管理要求、违反上位法等问题,进一步查清事实,严肃问责。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新环保法中的属地责任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现9种环境损害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党委及政府的环保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大连市委常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大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部、发改委、经信委等50余个部门的环保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细则》列明39种追责情形

  2017年5月,大连正式印发了《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这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大连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细则》列明39种追责情形,其中针对党政主要领导及决策机关“一把手”的追责情形达到了20种,占所有追责情形的一半以上。其他19种追责情形分别是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9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细则》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也列为追责对象,切实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担责。《细则》还明确提出,对破坏生态的责任将实行“终身追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明确把党政领导干部追责的结果与其评优、提拔、转任等挂钩,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突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一票否决”,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